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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功效宣称如何做到有效又合法

2024-11-25 公司动态 加入收藏
化妆品功效宣称如何做到有效又合法 化妆品宣称如同载舟之水。精彩的化妆品宣称引起消费者购买欲望,但不当的宣称也是药监局备案与抽检的打击重点。关于产品宣称你了解多少

化妆品功效宣称如何做到有效又合法

 

化妆品宣称如同载舟之水。精彩的化妆品宣称引起消费者购买欲望,但不当的宣称也是药监局备案与抽检的打击重点。关于产品宣称你了解多少?如何宣称才能在守法前提下最大限度吸引消费者?这是个很重要的课题。

 

什么叫化妆品宣称?

定义(欧盟):

通过标签、商业供给过程和广告,以文字、名字、商标、图案、数字或其他形式,明示或暗示地传递化妆品的产品特点或功能。

*宣称分为安全性宣称、功效性宣称和其他宣称,通常不包括强制标注的信息。

化妆品功效宣称如何做到精准有效又合法?

 

1符合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宣称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种: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化妆品广告不得对化妆品名称、制法、效用或者性能进行虚假夸大宣传;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不得宣传医疗作用。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100号令)第六条(二)对通用名的命名进行了限制,第十六条对不得标注的内容进行了限制。

 

《化妆品命名规定和化妆品命指南》中第五条对于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的情况进行了规定,同时也推荐了可宣称用语。

 

《关于印发化妆品技术审评要点和化妆品技术审评指南的通知》对于特殊用途化妆品的技术审评,提出功效成分使用依据应当为相关实验报告或公开发表的科学文献资料,相关实验报告或科学文献应明确支持所宣称的功效。针对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没有具体要求提交功效相关资料。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对功效宣称的管理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要求企业对未经评价验证的产品必须强制标注#该功效未经验证#。

 

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但以上法规的局限性在于:

以上法律法规大都在于限制限于功效相关的内容,却没有明确规定提供功效宣称评价资料。

实际情况是除了防晒品之外,产品的功效评价并未设置具体评价标准,市场上部分化妆品的功效宣称,没有功效评价资料,缺乏规范管理,造成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诸多乱象出现,尤其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功效无法判断,给企业的创新研发积极性、消费者选择和使用都带来极大的阻碍。

 

 

2化妆品功效评价是化妆品功效宣称的前提

去年,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起草了《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指导原则》(草案)(下称“指导原则”),为化妆品功效宣称证实评价工作提供指导依据,真实可信的功效评价数据将直接影响到产品的研发与销售。

 

化妆品功效评价工作总则

指导原则对于化妆品功效宣称的评价,规定了可以接受的资料来源,实验方案设计,数据处理方式等要求,明确了资料文献来源的合理性和权威性;同时也对实验方案的设计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为从科学合理的角度保证实验数据和实验结论能真实的反映化妆品的功效评价结果奠定基础。

 

 

化妆品功效宣称分类

指导原则规定除能直接识别的功效外的特定功效宣称都要经过评价,包括但不限于防晒、美白祛斑、育发、美乳、健美、除臭、抗皱、祛痘、控油、去屑、修复、保湿(>2 h)功效。 

从我国化妆品发展的现状来看,这样的规定比较符合我国目前对于化妆品的分类和管理。

 

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方法

总体来说指导原则提出的,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方法较为灵活,又不失原则,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

“方法类别包括但不限于:体内试验,含人体试验和 动物试验;体外试验;消费者调查。其他按《检测和校准实验 室能力的通用要求》验证的实验室自拟方法也可选用。”

 

功效宣称所要提供的证据

指导原则中指出,功效宣称证据一般有以下几类:

Ⅰ类:人体试验报告(随机、对照、盲法设计,样本量满足项目目标和统计学意义);

Ⅱ类:动物试验报告;

Ⅲ类:消费者调查报告(原则要求同人体试验报告);

Ⅳ类:体外替代试验报告;

V类:除替代试验以外的其他体外试验报告;

VI 类:相关文献或行业内普遍认同资料。

 

 

随着这部法规将来的落地,关于化妆品的功效评价就有了切实的法规基础。

 

 

如何推动化妆品功效评价的落地

 

一、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应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质)。

2、机构内设有专门的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实验室,并有措施确保其工作的独立性

3、应当建立有效的管理体系,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经常性进行内部审核、管理评审和持 续改进,并保存记录。

4、 应保证设施设备与环境条件满足相应功效宣称评价工作的需求。

5、 应配备与评价项目相应的管理、技术、质量和操作 人员专业团队。并建立人员资质审核、培训和考核制度。

6、 受委托开展功效宣称评价的机构应当建立申诉、投 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对功效宣称评价工作的异议和投诉,并 保存记录。

7、 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工作的可追溯性。

8、 应建立防范和处理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中突发事件 /不良反应的管理机制、措施程序和流程。

9、 具备相关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能力的机构受委托开展工作时,应当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

 

二、建立信息公示平台多方推动化妆品功效宣称监管

为保证功效评价的真实可信,企业、监管部门、第三方评价机构可以建立信息的共享和互通平台。

企业在申报或者备案相关产品时,将功效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上传至特定的公示平台。做到监管方可以方便查阅平台信息进行监督管理,通过化妆品功效评价资料公示平台的建立,必将使化妆品生产者、消费者、监管者对于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能够多方互动,最终形成多方共同监督模式,实现社会共治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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